中僑互助會列治文國語楓華會章程
2007年10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
2011年11月4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僑互助會列治文國語楓華會
英文名稱為:S.U.C.C.E.S.S. Maple Mandarin Grou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宗教、非商業、非政治性之非營利團體。其宗旨在於透過聯誼及教育活動¸凝聚B.C.省新移民,經由經驗交換團結互助,積極地融入加拿大社會,協助新移民在B.C.省立足發展。本會所有活動進行皆以國語為主。
第三條 入會資格
凡為中僑互助會之會員¸不分其宗教信仰、政治背景、地域差異,以家庭為單位,一人入會,全家均視為會員,其中包括配偶、祖父母、父母及未婚之子女。
凡具前項資格者¸應填妥入會表格¸繳交會費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退會
會員凡逾期未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但日後申請復會¸得享用同一會員號碼。
會員如有違背本會宗旨、名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查明屬實¸且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得強制其退會。
凡退會之會員¸其繳交之會費不得退還。
第五條 會費
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交會費。會費用於郵寄會訊與本會會務及活動開支。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調整亦同。會員應於會員卡到期前¸繳交次一年之會費。
第一項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名譽
四、遵守並參與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五、本會理事不得未經中僑負責本會之工作人員許可,任意取得會友之通訊名錄,並用於從事私人相關業務兜售。本會理事取得會友之通訊名錄,係用於聯絡本會活動之相關事宜為限。
第二項 權利
一、享有本會會員大會中之發言、投票、選舉之權利。
二、享有優先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及福利。
三、享有本會章程中規定之權利。
四、享有中僑互助會義工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須會員十名或以上出席始生效力。
二、會員大會於每年十月份擇期召開,選出下屆理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會議議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之。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得經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增補新理事。
三、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連同議程於大會召開前七天公告或發出。
四、經理事會同意,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織
一、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最高二十名,共同組成理事會,綜理會務。
二、會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若有不適任情形,得經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予以罷免。
三、新組成之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由原任會長召集,同時辦理新舊理事交接。理事會每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會長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四、倘有三分之二以上之理事,敘明理由與討論事宜,要求召開理事會,會長應於接到上項請求後十日內召開會議。
五、理事會之召開,應有全體理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為合法。會員得參加理事會列席旁聽。
六、本會設會長一名,人事副會長一名,活動副會長一名,活動理事若干名,聯絡理事若干名,文宣理事一名,秘書理事一名, 財務理事一名,行政理事一名。副會長由會長就理事中商洽出任之,各理事之職務亦同。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均須為本會之有效會員。
七、理事在任期內未能參與理事會開會累積達五次或未請假缺席累計達二次者,視同該理事自動辭職。理事若有不適任情形,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解任之。
八、歷屆卸任會長為本會顧問並得列席理事會。前任會長應積極出席理事會協助現任會長。
第九條 職權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擔任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協調本會有關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案。
二、人事副會長負責推動及協調有關會員、秘書、財務、行政及聯絡之會務,並協調安排各項對內活動。
三、活動副會長負責協調安排每季各項對外之活動,並負責會訊之編輯及協助活動之執行。
四、活動理事負責策劃、安排、執行及宣傳本會各項對內及對外活動,並輪流擔任本會各項活動負責人。
五、文宣理事負責本會各項活動的宣傳與推廣。
六、聯絡理事負責開會通知、郵寄會訊及其他本會各項活動及會務相關聯絡事宜。
七、秘書理事負責會議記錄及協助會長執行有關之會務工作。
八、財務理事負責本會活動及會務有關之財務收支、控管及審核。
九、行政理事負責本會物品管理、採購驗收及其他有關之總務工作。
十、所有理事應至少擔任一項職務。
第十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條文的增加及修改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臨時大會同意後生效。
第十一條 財務
本會費用之收支均需經過理事會通過。
本會不得對外發生借貸關係。
本會之財務均交由中僑互助會列治文辦事處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以不違反中僑互助會之宗旨及有關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