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7日 星期五

BC遺產法的說明

簡錄三月廿五日陳卓律師在楓華會的遺囑講座中的演講內容:

生前轉移:需事前安排,未能知道何時離開人世,造成生活上的不確定性。但可採用共同擁有財產的方式。

死後轉移:有財產總值的2至3個百分比的轉移費用。

財產分配給小孩,是否要立遺囑?
新法的規範:
過去的法律規定,若未立遺囑,死亡後,其財產中,第一個六萬五千元先分給其配偶,其餘再由小孩與配偶均分。現行法律則將第一個給配偶的份額提高為卅萬元。

採用立遺囑或平安書的方式,分配的方式則較有彈性,可以任意變更分配比例,但要有兩位見證人,且需經過法院認證。

採用人壽保險的方式,也是另一種財產轉移的方式,以受益人作為轉移對象。

聯合擁有的方式也是可行,且不需經法院認證。可採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銀行帳戶或房地產。一方死亡,其餘人可共同擁有全部財產。這種共同擁有的型式以夫妻間為主。父子間共同擁有時,必須特別聲明此種聯合擁有的意願,否則會被視為繼承,必須繳增值稅。

Common擁有的方式,則是其中一人死亡後,其財產仍各分一半,死亡人的部份成為遺產處理。

遺囑或平安書的寫法:立囑人十六歲以上即可,只要精神無問題皆可立遺囑或平安書。

生病時立遺囑就有精神問題的確認。遺書需有二人見證,見證人需十九歲以上,且不能為受益人。遺書可請律師協助處理,律師也可為見證人,但最後仍要通過法院認可才行。遺書最好用英文書寫,否則需要經過公證。

遺書沒有特定的格式,主要內容要清楚說明把財產給誰,誰是遺囑的執行人。執行人也可為受益人。受益人若太小,則可先行信託。信託人若居住不同國家,會牽涉稅務問題,但也沒有問題。遺書的立囑資訊可以登記在公正機關,但真本必須當事人妥為保管。

當事人去世後,執行人完成向法院申請分配。經過認證約兩年後繼承者才能拿到錢。無論有否立遺囑,其經歷的時間大抵相同。

加拿大用案例法,非條文法。因此遺囑雖可隨意寫給任何人,但法院若認為沒有妥善照顧配偶及小孩時,法官可以酌情修改。或認為分配不公的子女,可以在一百八十天內提出異議。這在複雜的家庭常會發生。通常受領養的小孩亦有權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後的配偶不算是配偶,但若有復合一段時間,亦可歸為配偶。時間的長短考慮的因素。

若夫妻同時死亡,則持分各一半,若有前後之分,則考慮可能會有不同。遺囑可以隨時更改。內容以書寫的就可以,不拘型式,只要表達意圖即可。即使用電郵亦會有效,但仍要有兩位十九歲以上,精神狀況正常的見證人。

要與兒子辦理聯合共有時,必須表示是真正聯合贈與的意思,另加特別聲明。否則法官可能有意見。例如三個小孩,立遺囑分配不均。未來在一百八十天內可提異議,由法官截定。

家庭信託:委託
加拿大沒有遺產稅,但過戶時要繳交法院認證費,約為財產總值的二%,並扣除增值稅。夫妻間沒有增值稅,父子間之贈與則會課增值稅。
國外的遺產分配,依該國法律為之,與加拿大的遺產法無關。

自已撰寫遺書或平安時最好用英文,或請律師代筆,其費用在三百至六百元間。也可免去尋找見證人的麻煩。只要見證人署名即可。即使未來見證人死亡,該遺囑仍然有效。
詳情可上網查詢:
Wills and Succession Act (WASA)